根据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》第五条规定,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。
出现主债权消灭、质权实现、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,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。注销后可重新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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