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新刻印章证明材料
1.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签名或上级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刻章证明原件1份;
2.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或机构成立的文件复印件1份;
3.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;
4.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。
新办企业仅需提供“工商登记受理通知书”。
二、更换印章证明材料
1.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签名的同意刻章证明原件1份;
2.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或机构成立的文件复印件1份;
3.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;
4.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。
三、遗失重刻印章证明材料
在更换印章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证明材料:
1.当地设区市以上报刊声明原印章遗失原件1份;
2.企业需出具当日市场监管部门《电脑查询单》原件1份。
注:跨设区市异地刻制印章需提供所属地公安机关同意刻章证明原件1份。
四、申请查询需提供的证明材料
1、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查询本单位印章备案资料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:
(1)印章刻制资料查询申请表;
(2)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或机构成立的文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份;
(3)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;
(4)委托代理人查询的,还需提供委托书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;
(5)本单位出具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查询证明。
2、政法系统、纪检监察部门因执法办案需要查询印章备案资料需提供以下材料:
(1)印章刻制资料查询申请表;
(2)办案单位出具的介绍信;
(3)办理查询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及复印件1份;(4)调取证据的法律文书。
3、律师因诉讼或者仲裁案件需要查询印章备案资料需提供以下材料:
(1)印章刻制资料查询申请表;
(2)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诉讼或仲裁的委托书;
(3)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;
(4)律师的律师证及复印件1份;
(5)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案件通知书。
备注事项:
1、申办单位所提交的批文(批复)、登记证照、身份证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,原件与复印件一致。
2、所提交的刻章证明材料,须写明刻制印章的全称(包括印章内所刊的中英文、壮文或数字、符号等印文内容),经办人,联系电话(更换、变更印章的,须留下原印章印模)。字迹清晰,不可涂改、增删内容,用蓝、黑钢笔书写或电脑打印。
3、刻章证明及各种复印件均使用A4纸,身份证须正反两面复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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